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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1996〕1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强化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省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固定资产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及区域发展规划,严格控制长线产品,防止盲目布点、重复建设;外商投资要符合国家确定的外商投资方向。
  二、各级计委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也是基本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部门;各级经贸委是技术改造投资综合管理和项目审批部门;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在建设项目的各审批阶段,就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向同级计委、经贸委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行使行业管理职责。
  三、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无土建工程的技术改造项目,经审批部门同意,可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直接编制设计方案(实施方案),不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
  四、属于国家审批管理的基本建设大中型及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地方审批管理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基本建设小型项目及技术改造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或招标)有资格的咨询、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对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所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应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原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的,须经原批准单位重新审查确认。
  五、基本建设大中型及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计委、经贸委和省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经省计委、经贸委核准同意并分别上报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批,同时报国家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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