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保护区的旅游管理,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中关于“以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为主,旅游服从保护”和“保护区内的旅游统一由保护局管理,业务上接受省和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旅游部门指导”的规定,积极开展生态旅游。旅游景点的开发和旅游设施的建设,必须按“长白山旅游总体规划”进行,严禁违背总体规划在区内乱上项目。在规划出台之前,一切开发项目必须经长白山旅游工作领导小组把关审批,未经小组同意不得立项、开工。驻区单位不准随意改变原工作性质和经营管理范围而从事旅游接待活动。保护区规划出台后,新上建设和营业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须事先经保护区管理局同意,上报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七、加强对保护区周边地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对无持枪证的枪支一律收缴;对无证狩猎的行为一律禁止;对有持枪证者也要加强教育和管理,不准进入保护区内狩猎。要对私造枪支、非法狩猎人员依法从重处理。
八、进一步完善保护区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措施。省林业厅要会同省政府法制局尽早制订《
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草案)》,经省政府审批发布,坚持依法治区,保证长白山自然保护工作沿着法制轨道顺利进行。
九、加强环境管理,提高环境质量。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不得损害区内的环境质量。保护区所在地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内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环境监督检查,协调并支持保护区管理局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保护区内的各类开发项目,包括新、改、扩建项目统一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从严审批并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十、本通知下发前在保护区内已经建立的项目,由省林业厅会同省环保局、省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规定、有碍观瞻和环境污染的设施,尤其是对没有审批手续、新扩建和改变其使用功能的设施或项目进行检查清理,并令其纠正或限期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