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政发[1996]1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欧亚大陆北半部典型的自然综合体和世界自然保留地,这里浓缩了从中温带到北极寒地几千公里的生物景观,野生动植物资源十分丰富,是重要的物种贮存、科学研究和环境监测基地,是我省和整个东北良好生态环境的天然屏障,具有极高的保护、科研和旅游价值。建区30多年来,保护区的综合效益得到了较好的发挥,但近几年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正在遭到破坏,如不加以制止,必将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深入贯彻《
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特作如下通知:
一、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保护区管理局要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全面履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二、长白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及周边地区的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把保护区的保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积极支持保护区管理局的工作,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保护区的各项管理规定,并对破坏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人和事严肃处理。
三、要广泛开展自然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各项法律、法规,宣传保护区在国内外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及保护好区内生态环境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全社会的自然保护意识。各级新闻宣传单位要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在自然保护宣传上发挥积极作用。
四、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森林防火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严禁乱砍盗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行为。保护区管理局要与保护区所在地的各级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建立联合保护组织,积极开展联合保护工作,确保长白山自然保护区的安全。
五、各级工商、林业、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市场管理,坚决禁止在市场、商店、餐饮行业及流通领域出售和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对保护区周边地区的市场、商店、宾馆、饭店等行业要经常进行检查,查出问题要尽快地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