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迫使他人同自己交易;
(二)迫使他人之间进行交易;
(三)迫使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竞争;
(四)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
(五)扰乱、妨碍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下列方法,对商品价格、质量、性能、用途、产地、生产者、有效期限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一)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二)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三)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
(四)在经营场所内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
(五)利用新闻媒介作虚假的宣传。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十条所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经营者不得以获取、使用商业秘密为目的,聘用掌握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人员。
经营者不得明知对方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仍向对方获取或者向其他经营者披露该项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十三条所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
经营者不得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的表示。
经营者不得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入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入市场。
第十七条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中,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商品零配件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八条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采取下列方法排挤其他对手的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