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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一)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二)建设资金到位,主要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三)已经办理拆迁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发包给有相应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必须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主要部分(主体工程)。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艺设备安装、结构吊装或专业化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可以分包;结构和技术要求相同的群体工程,总包单位应自行完成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方可分包。
  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所分包工程。
  禁止承包方转包工程业务。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发包承包实行分级管理:
  大中型建设工程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承包,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其它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承包,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发包,须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进行。
  属于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国有企业投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以及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市(州)所在地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的;县(市)所在地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施工发包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前款规定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实行公开招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实验、保密等特殊建设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信用的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干扰发包承包;
  (二)以行业特殊为理由,实行行业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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