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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通信管理条例[失效]

  旧货业经营者收购废旧通信器材,要遵守旧货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现盗卖通信器材或有可疑线索的,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在通信建设中作出特殊贡献的。
  (二)在通信服务中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保护通信设施安全事迹突出的。
  (四)对通信服务举报监督有功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中没有设计楼内电话管线和信报箱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责成其补充设计,否则不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未按设计进行施工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不予验收。不设置信报箱的,由邮电部门责令其限期装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越经营管理范围和不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省邮电通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物品。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邮电通信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的,视其情节,由省邮电通信主管部门或所在邮电通信企业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妨碍邮电工作人员执行通信任务的,视其情节,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妨碍用户使用邮电业务或影响邮电车辆通行的,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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