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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通信管理条例[失效]

  (四)在埋设地下电缆两侧各1米范围内建房搭棚,各3米范围内掘井、挖沙、取土、建厕所、设粪池、堆放和倾倒腐蚀性物品以及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钻探。
  (五)在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两侧2米(市区内0.75米)间距内植树。
  (六)在设有水底电缆标志的水域内挖沙及进行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七)毁坏电杆、拉线、天线、馈线、塔架、标石、帮桩及载波机务(增音)站、微波站、无线电台(站)。
  (八)在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范围内烧荒、烧窑、爆破、设置易燃品仓库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九)盗窃、破坏通信设施。
  (十)其他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凡实施下列可能危及通信设施安全和影响通信效能的行为又确需施工的,必须事先征得通信设施管护单位同意,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或承担迁改、防护等费用后方可施行:  
  (一)迁移、拆除通信设施或改变通信方式的。
  (二)新建、改建道路、桥梁、隧道、房屋、农田水利工程以及敷设管道、疏浚河道的。
  (三)架设输电线路、广播线路,布设电气车道或安装无线电干扰性电气设备的。
  (四)在微波通道净空控制范围内新建或者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
  (五)其他可能危及通信设施安全和影响通信效能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外妨碍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木,通信线路管护单位应通知树木所有者或管护者限期修剪,逾期不修剪的,通信线路管护单位无偿修剪;需要伐除的,应通知树木所有者或管护者按规定伐除。城市规划区内,妨碍通信线路安全的街、路树木的修剪,按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通信线路管护单位与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协商解决,或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因不可抗力而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木,通信线路管护单位在维护线路的同时,应对树木采取保护措施,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先行截干或伐除,事后通知树木所有者和管护者。
  第四十五条 通信设施受到不法侵害时,公安机关要及时组织力量侦破。通信设施管护单位在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同时,要及时组织人员修复。
  第四十六条 单位所有或个人捡拾的废旧通信器材,要出售给指定的废品收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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