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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通信管理条例[失效]

  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应当为邮电通信企业提供邮电营业场所、转运邮件的固定场所和通道。 
  第三十五条 执行邮电通信任务的车(船)和邮电工作人员通过桥梁、渡口、隧道、检查站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放行;带有邮电专用标志执行邮电通信任务的车辆,需要通过禁行路线或者在禁止停车地段停车的,凭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证可以不受限制。
  第三十六条 执行邮件运输和邮件、电报投递任务的邮电工作人员,发生交通违章,但没有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的,有关部门应当先予以纠正或者记录,及时放行。声音人员完成任务后,应主动到有关部门按受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电力部门应当保护邮电的电力供应。邮电通信企业应当设置应急供电设备。
  第三十八条 禁止非法拦截邮电专用车(船)或扣留、开拆、检查邮件、电报、妨碍邮电工作人员执行通信任务。
  禁止在邮电局(所)门前或出入通道摆摊、堆物、妨碍用户使用邮电业务或影响邮电车辆通行。
  第三十九条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必须对有关邮件、电报进行检查或者扣留时,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出具法律文书,通知邮电通信企业协助办理。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没收国内邮件、汇款、储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     
  第四十条 国际邮袋出入境、开拆和封发,由海关依法监管查验。
  应当实施卫生检疫或者动植物检疫的邮件,由有关检疫部门依法检疫和处理。

第四章 通信安全与保护

  第四十一条 通信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通信设施和影响通信效能的行为:
  (一)毁坏邮箱(筒)、公用电话亭、信报箱或向其投掷杂物。
  (二)在电杆、拉线、塔架、标石、帮桩等通信设施上拴牲畜、搭挂物品。
  (三)在危及电杆、拉线、塔架安全范围内取土、建房搭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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