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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通信管理条例[失效]

  邮电部门应对专用通信网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农村、特区的邮件由邮电通信企业负责投递到行政村的固定地点。有要件的,由邮电通信企业负责投递到自然屯的固定地点;不具备条件的,由邮电通信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与村民委员会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负责收发邮件、电报的人员要及时传递邮件、电报,对无法传递的邮件、电报要及时返还邮电通信企业处理。
  禁止隐匿、毁弃、私拆、盗窃邮件、电报。
  第二十八条 使用通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缴纳邮电资费。对逾期不缴纳的,经营公用通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权停止其使用通信业务,限期追缴所欠资费,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由于经营公用通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章 邮电通信服务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九条 邮电通信企业应当在邮电营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公告营业时间、经营业务种类及资费标准,在邮筒(箱)上标明开取频次和时间。
  第三十条 邮电通信企业要及时受理用户使用邮电业务的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期限和先后顺序提供服务;要定期维修邮电通信设施,及时排除故障,保障通信畅通。
  第三十一条 邮电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和通信纪律,坚持文明服务。
  邮电工作人员不得隐匿、毁弃、私拆、盗窃邮件、电报;不得贪污、挪用、冒领邮电款;不得擅自延误、中止、拒绝对用户的通信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勒索用户、牟取私利。
  第三十二条 邮电通信企业必须严守国家秘密,依法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得擅自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电业务的情况和通信内容。
  第三十三条 邮电通信企业要接受社会对邮电通信服务的监督,及时收集用户意见,受理用户的举报和投拆。
  第三十四条 铁路、航空、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应当保证邮件优先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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