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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经市地震办验证后,方可按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任务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局颁布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由市地震办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处以工程总造价1‰的罚款,并可建议审计和监察部门追究工程建设单位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未按国家、省、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抗震设防标准设计的,由市地震办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相当于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两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 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未经市地震办验证或没有许可证、超越许可证权限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评价结论无效,由市地震办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吊销其许可证明。
  第十七条 市地震办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通知书,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的有关负责人与直接责任者,有关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地震办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审计、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地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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