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工程建设
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1996]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三日
大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建筑设施的破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国家、团体、个人投资的各类大、中型工程项目和技扩改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等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是指: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和地震动时程等)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地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和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四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地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震办)负责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及工程建设中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审定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成果和抗震设防标准。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五条 下列工程和地区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包括:
1、投资额在5000万以上的大中型工业、民用建筑。
2、公路与铁路干线的重要桥梁、隧道、车站及海运港建工程等。
3、蓄水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大坝。
4、装机容量超过2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热电厂;大于30万千瓦的枢纽变电站调度楼。
5、大功率(≥200千瓦)广播电视发射台,遥控中心和邮电、通讯的枢纽工程。
6、城市供热、供气、供水、供电的重要干线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