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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失效]

  (四)国有资产清理报告和处置结果报告;
  (五)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和产权登记表;
  (六)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证件。

第五章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占有单位产权登记的内容及其实际状况实施年度检查(简称产权年检,下同)。
  占有单位应当于每年度终了后90日内申报产权年检。
  第十四条 申报产权年检,应当填报年检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财务报告;
  (二)国有资产经营或者占有、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副本和上年度产权登记表;
  (四)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证件。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处以2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年检的,处以5千元至1万元的罚款;
  (三)办理产权登记、产权年检时提供虚假文件,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1万元至4万元的罚款;
  (四)伪造、涂改、出卖、出借产权登记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的,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对有第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财政部门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行政、事业经费。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履行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产权登记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申报产权登记的占有单位收取,收取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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