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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居住区以及其他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式垃圾容器。
  第十八条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文化场所、展览馆、体育场、集贸市场、大型商店、公园等人流集散场所的管理单位,应自行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未设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设置。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工地和临时搭建用房单位应自行设置生活垃圾和粪便收集容器。
  举行大型户外集会和其他大型活动的单位,活动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设施的管理并定期保洁、维修、更新,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提交拆迁、新建方案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蒂、纸屑等废弃物;
  (二)不得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和任意抛弃动物尸体;
  (三)不得焚烧树叶和垃圾。
  第二十三条 客运车辆应自设卫生容器,车上废弃物应交车站或按有关规定处理,禁止随地抛撒、排放。
  运输液体、散装物体时货运车辆应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污染城市路面,并逐步采用密闭式车辆运输。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市区道路两侧任意冲洗各种机动车辆和设置不具备卫生排水设施的洗车场点。
  建筑工地运送施工材料和建筑渣土的车辆必须密封、覆盖,严禁泄漏、遗撒,污染城市路面。
  第二十五条 市区主要街道、公共广场由各环境卫生专业部门按照分工的区域负责清扫保洁。
  街巷、居民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民办保洁队清扫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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