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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现发布《呼和浩特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国民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呼和浩特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制,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内三区和郊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市城建监察大队依照本办法负责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育、文化等部门及新闻单位应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加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提高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 市区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必须严格按照市规划部门审批的体量、结构、装饰进行维护、维修。禁止擅自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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