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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失效]

  第三十四条 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的车、船及邮电工作人员通过桥梁、渡口、隧道、检查站时,有关方面应当优先放行。
  邮电通信专用车辆的过桥费和养路费,可根据当地实际酌情减免。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辆在运递邮件时,凭公安机关核发的特别通行证,可不受禁行路线、禁停地段和交通高峰管制时间的限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邮电通信抢险车辆可在单行线上运行。
  抢险、救援、排除障碍的邮电通信车辆驶入雨天禁行路线,征得当地交通部门同意后准予通行。
  运邮车辆或者邮电工作人员在运递邮件途中违章,在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应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非法拦截邮电运输工具和非法截留、检查邮件、电报,禁止在邮电局、所门前和通道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严禁非法妨碍邮电工作人员执行任务。
  第三十六条 新建、搬迁、更名的单位,需要提供邮电通信服务,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基本设施及条件,到所在地邮电企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 对邮电通信生产用电,供电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供电。

第七章 邮电通信服务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邮电企业和邮电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邮电通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邮电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为社会提供文明优质服务。
  第三十九条 邮电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电业务和无故延误投递邮件、电报;不得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电通信服务和改变邮电业务收费标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十条 邮电部门必须按有关规定受理用户安装、迁移、拆除电话的申请,定期对所负责的邮电通信设施进行维修,及时排除故障,保持设备完好,保障邮电通信畅通。
  第四十一条 邮电局(所)、邮亭必须公开营业时间、经办业务种类、收费标准和各种业务办理手续。
  邮政信筒(箱)必须标明开启频次和时间,并按时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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