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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失效]

  第二十三条 进入公用通信网使用的通信终端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生产、销售、使用通信终端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用电信业务和信件及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电企业专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电通信设施的义务,禁止擅自移动、毁坏邮电通信设施。
  第二十六条 邮电通信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邮电局(所)、报刊门市部、集邮门市部以及其他办理邮电业务的场所;
  (二)邮亭、信筒(箱)、信报箱、信报箱群、邮政编码牌、邮件转运站、邮电标志牌、宣传栏、邮电通信车辆及其他邮电运输工具;
  (三)无线电台、微波站、机务站、增音站、线路巡房、卫星地面站及其附属设施、电缆、管道、人(手)孔、标桩、标石、天线、馈线、地线、公用电话亭、电杆、电线、拉线及隔电子等杆上设备;
  (四)其他邮电通信设施。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指定的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线、电缆和其他邮电通信器材。
  依法指定的废旧物资收购单位,不得收购个人出售的电线、电缆和其他邮电通信器材。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信筒(箱)、公用电话亭、信报箱及信报箱群等邮电通信设施投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物品;
  (二)在电杆、拉线、标桩等邮电通信设施上拴牲畜、拉挂电力线、广播线及其他物品;
  (三)在距电杆5米内挖沙、取土,在架空线路两侧各2米、天线区域周围2米内地面上植树、建房、搭棚;
  (四)在市区外电缆两侧各2米,在市区内电缆两侧各0.75米的范围内植树,在埋有地下电缆的两侧各1米内建房、搭棚,3米内挖沙、取土、挖沟、掘井、钻井,设置粪池、沼气池、牲畜圈、垃圾堆;
  (五)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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