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要通过多种渠道筹措学生贷款基金,用于设立学生贷学金。低收入家庭而又没有领取国家或单位专项奖学金的学生可通过学校申请借贷。享受贷款的学生比例控制在20%以内,每生每年贷款额度在1000元以内。领取贷学金的学生,毕业时如服从国家分配,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或国家规定的某些重点单位工作的,可以减免其还贷,其他学生应按期归还所贷款项。
(七)要高度重视,确实解决好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上大学的问题。国家要拿出专项资金对这些特困生实行补助。同时,学校在所收学杂费中,可划出不高于5%的比例,作为勤工助学基金,用于对特困生的补助。学校要根据有关对特困生减免学杂费的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对确有艺术、体育等特殊才能而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要减免学杂费,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
(八)省教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奖学金、贷学金、特困生补助等具体管理办法。
(九)实行收费制度以后,要严格收费管理。学杂费要按学年收取,严禁跨年度预收。除按规定收取的费用以外,严禁学校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
五、教学与学籍管理
(一)积极推进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推行和完善学分制和主辅修制。有条件的本科院校可以从1996年开始试行学分制。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允许学生提前毕业,也允许学生中期休学,推迟毕业。学校要提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报省教委批准后实施。
(二)加强对普通高校专业设置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本着优化科类结构、适应社会需求、保证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原则,从我省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快现有专业的改造和调整。突出新兴学科,发展应用学科、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保护基础学科,逐步形成基础学科、应用学科和新兴学科协调发展的结构框架。
(三)加强对学生的全面素质教育。制订并实施面向21世纪的高等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调整课程结构,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强化教学实践环节,培养学生自觉地获取知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增强学生毕业后就业的适应性。
六、毕业生就业制度和就业办法
(一)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凡在校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和单位奖学金的学生,毕业后按合同由省计委、省教委编制就业计划,负责安排工作,服务期不少于5年(不含见习期)。这些学生如不按合同就业,要交纳全部教育培养费、在校享受的奖学金和一定数量的违约金。其余学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和宏观调控下自主择业。实行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原则上在本省范围内就业。凡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接收单位的,由省教委负责办理派遣手续。超过规定时间仍没有接收单位的,回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