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招生“并轨”改革以后要在招生过程中更好地体现教育公平性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拔。
(二)实行招生“并轨”以后,统一的国家计划实行统一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对某些艰苦专业、特殊专业和为贫困县培养人才的专业要在招生录取政策上给予一定的倾斜。要加强对省属以外非“并轨”院校调节性计划招生的管理,缩小两种招生计划形式的分数差距。
(三)各级招生部门和招生院校要大力开展有组织的填报志愿咨询服务活动,向考生提供“并轨”院校的有关信息,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指导,加强对考生的政治思想教育。要改进院校录取分批办法和志愿设置,适当增加志愿总数,使招生录取政策及有关规定更加有利于充分尊重考生志愿,适应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
四、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
(一)收费标准的确定,要充分考虑实际培养费用、学生家庭的承受能力和学校“并轨”前收取学杂费的总量,因地、因校、因专业而异。各级财政和学校主管部门不得因实行“并轨”而减少教育经费,要继续努力增加投入,确保“并轨”后学校的总费用和生均经费在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后有稳定增长,确保家庭贫困的学生能够坚持学习。
(二)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标准,1996年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平均每生一学年2000元。住宿费和公寓费用仍按有关规定执行。职业大学(班)和电大普通班从1996年起执行和普通本、专科班同样的拨款标准和收费标准。外语、艺术类专业的收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原则上不超过平均收费标准的一倍。在以上规定的总额内,学校可以根据不同的专业制订具体的标准,一些生源好的专业,收费标准增加额不得高于平均标准的50%。学校制订的具体收费标准要报省教委核准后实施。1996年以后各年的收费标准,由省教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增长比例,在每年招生前予以公布。
(三)为了保证贫困县和某些艰苦行业所需专业人才,在有关学校(专业)设立国家专项奖学金。设立国家专项奖学金的学校(专业)每年由省予以公布,供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选择,新生入学后签订有关合同。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的学生免收学费,每生一学年缴纳500元杂费;师范、农林专业为贫困县培养的学生免收全部学杂费。对免收学杂费的学校,在核拨经费时要通过调整经费定额予以补足。
(四)学生缴纳的学杂费,要划出25%左右的比例用于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和贷学金。免收学杂费的学校要从事业经费中划出适当比例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以鼓励所有学生在校期间争取思想和学业上的进步。
(五)企事业或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可在学校设立用人单位的专项奖学金,由新生自愿申请,与单位签订合同后领取。享受单位专项奖学金的学生不再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