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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省属普通高校全面实行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省属普通高校
 全面实行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发[1996]50号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我省从今年开始在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实行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省政府同意省教委提出的《关于省属普通高校全面实行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等学校实行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是关系到高等教育全局的综合性、系统性的改革,是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转变人才培养机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一项重要措施。这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希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请及时向省教委反映。

            关于省属普通高校全面实行
        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和1995年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我省从1996年开始在省属普通高校全面实行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并轨”改革)。这项改革是高等教育综合性、系统性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转变人才培养机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为积极稳妥地组织好这项改革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并轨”改革的范围
  凡我省所属的普通本科院校、专科学校、大专班、短期职业大学(部)、电大普通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班,从1996年起均实行“并轨”改革。
  二、招生计划
  1996年普通高校新招学生不再区分国家任务和调节性(委托培养、自费生)计划两种形式,招生计划统一为国家计划一种形式。为使生源平衡并保证特殊行业和贫困县对专门人才的需求,省计委、省教委要继续编制部分高校分地市的生源计划和为特殊行业和贫困县培养人才的生源计划。“并轨”后所招学生全部将户、粮关系迁往学校。
  三、招生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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