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电力部《关于加强水文工作意见的函》([87]水电水文字第2号),逐步增加对水文事业的投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把水文设施列入基建计划,同步建设实施;各级财政和水利部门在安排水利事业费时,对水文事业费要给予必要支持。水文测报自动化系统和信息网络建设应纳入规划,逐步实施。要进一步支持水文“站队结合”基地建设和水文站网技术改造。
水文站网要统一规划,建立国家、地方、社会分别负责的投资体系。水文部门应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94]水财第292号)精神,积极开展水文专业有偿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从防汛费、岁修费、水资源费等专项费中统筹安排水文基础设施维修项目。
邮电部门应严格按邮电部[1993]5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水文部门用于传递汛情报话的电话免收程控电话集资费和取消其他邮电业务附加费。水文防汛无线报话设备免收频率占用费,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要保证水文防汛工作使用的频率,保证水文报汛、通讯线路畅通。
电力供应部门要保证水文测报用电。
三、加强对水文测报设施的保护。
各地要继续贯彻《
水法》和《
河道管理条例》中关于保护水文设施的规定,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1984年发布的《关于保护水文站测报设施的设备的通告》精神。对各种水文测报设施和设备,要严格加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移动。水文测验设施、场地、房屋、专用道路等用地,应当由当地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权发证。各地因建设而影响或需搬迁水文测站和水文设施时,应事先与省水文部门协商,经同意后方能列项,并由工程单位承担重建水文测站和设施所需经费。
四、积极解决水文职工的生活困难。
水文职工由于工作的需要,长年累月艰苦奋战在偏远山沟,默默无闻地辛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关心他们的生活,要在解决子女入学、就业、职工看病等问题上与当地职工同等对待,并予以照顾。对承担委托水文测报任务的农民观测员,要减免其一半农田水利建设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检查指导水文工作,将水文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严格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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