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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山西省污染防治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6年1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

         山西省污染防治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污染的防治,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污染防治专项基金包括:
  (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和各市(地)、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缴的排污费中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的资金、历年结余的环境保护补助资金;
  (二)污染防治专项基金产生的利润、利息和罚息;
  (三)省环境保护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筹集的国际国内资金;
  (四)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的捐款;
  (五)省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
  第三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保护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环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污染防治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污染防治专项基金实行集中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污染防治专项基金的使用对象主要是缴纳排污费的单位。
  第六条 污染防治专项基金用于下列项目:
  (一)省重点污染治理项目;
  (二)废气、废水、废渣的综合利用项目;
  (三)污染防治示范项目;
  (四)环境保护技术开发项目。
  第七条 使用污染防治专项基金,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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