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整顿小煤矿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政发[1996]21号 一九九六年二月七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及产煤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矿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乡镇煤矿发展的十字方针,巩固我省近年来对乡镇煤矿整顿的成果,依法管理乡镇煤矿,扭转滥采乱挖、破坏煤炭资源和不积极增加装备,事故频繁的不良状况,彻底消除不安全隐患,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小煤矿继续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乡镇、村、街道、知青办矿,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办的各类小煤矿,武警部队办矿,国有重点煤矿自办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煤矿,煤炭部和煤炭厅(局)直属单位开办的小煤矿及各种形式的联营小煤矿。
二、省、地(市)、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要成立继续整顿小煤矿的组织领导机构,并组建整顿办公室和煤矿安全纠察队,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实施具体整顿措施。
三、对于未经批准而非法开办的煤矿以及虽经批准但越界越层开采的煤矿,一证多坑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晋政办发[1994]第20号文件规定,制止私开煤矿和越界越层开采工作责任制”的通知的要求履行责任。
四、凡经过批准的小煤矿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对小煤矿清理整顿的有关规定,限期进行整改。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进行停产整顿或予以关闭。
五、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对全省范围内的各类煤矿实行准销牌、准销票证管理制度。凡出售的煤炭(包括精煤)都要具备当地煤炭主管部门发给的准销票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购、经销无准销牌、准销票证煤矿的煤炭。否则,要追究经销者的责任。
六、省内外一切用煤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拉运无准销牌煤矿生产的煤炭,同时向售煤单位和个人索要准销票证,以备有关部门检查和核收。
七、煤炭运销公司设在运煤公路的煤、焦营业站负责对拉运煤炭车辆进行检查。各类煤、焦铁路发运站(点)、公路出省检查站(点)负责核收各运煤车辆的准销票证。凡无准销票证者就地没收其所运煤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