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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八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按国家规定设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设置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农机、渔业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在基层的事业单位。省人民政府应按国家规定测算后,定编定员。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或配备农民技术员。
  第九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和技术标准,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实行农业技术推广目标管理;
  (三)负责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
  (四)参与有关农业科技成果的鉴定和实用技术的审定;
  (五)开展农业技术调查、规划、设计、监测、预报、评估、咨询活动;
  (六)培训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总结当地经验,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传授农业科学技术,提供农业科技信息;
  (七)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基础设施的管理。
  第十条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院校,应把农业生产实践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列入研究课题,实行科研、教学、生产相结合,对适合当地生产和经济条件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应搞好试验、示范,并组织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 教育、科技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根据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采取多种形式,兴办农业职业教育,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
  第十二条 国有农、林、牧、渔场,应加强与当地有关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协作,为当地农民起科技示范作用。

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三条 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单位、群众性科技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经过当地试验、示范,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二)示范、引导农业劳动者采用新技术,应坚持自愿原则,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不得强行推广;
  (三)推广农业技术,应保证服务质量,不准弄虚作假,坑害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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