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修改<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1997年7月30日)修改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月19日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6年1月1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环境保护坚持全面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应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提高环境保护投资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开发,扶持和发展环境保护产业;保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规定的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其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