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住房资金的统一管理和使用。要按照房改委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银行开设专户、财政实施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住房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计划使用,不设财政专户。售房款是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专项资金,所有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全部留产权单位,不再按比例上交财政,要及时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的专项帐户。并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各级房改办要加强对集资建房款的管理,保证用于住宅建设。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完善的住房资金管理系统,从归集、管理到使用必须做到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要严肃房改政策和财经纪律,住房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当地房改委研究决定,不准以任何借口挪用房改资金,必须保证专项使用。对过去已经挪用的,在6月30日前必须归还,否则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房改金融业务由人民银行确定的专业银行承办。
五、认真执行公房出售的有关政策,积极推进公房出售工作。为加快公有住房出售,根据国家要求,近两年内,全省各级政府在公房出售工作中要掌握以下政策规定:
(一)各市(地)、县范围的直管公房和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自管公房,在近两年内,除特殊房屋、已列入旧城改造规划地段的住房、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代管房屋、产权有争议的和其他原因不能出售的外,均可向干部、职工出售。校园内的住房,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
(二)出售的公有住房价格,按省政府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各市地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工购买现住房,1996年执行5%的优惠。
(四)积极鼓励职工购买住房一次性付清房款,对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可以减交20%的购房款。
(五)职工集资建房款可以抵交购房款。
(六)允许职工家庭用住房租赁保证金、房改债券、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
(七)旧房出售年折旧率可以执行2%的比例。
(八)职工购买现住房和安居工程住房,市场交易管理费按评估价1‰由产权单位交纳。产权产籍登记手续费按房价的2‰计收,产权单位和购房职工各承担一半,其他费用一律免缴。
六、职工购买住房可以实行政策性抵押贷款办法。对经济特困户干部职工购买住房,各市(地)、县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照顾,也可以实行职工购、建住房政策性抵押贷款办法。
七、提倡以成本价出售公房。凡是成本价接近规定的标准价的城镇,均应实行成本价售房。按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可以享受按标准价出售的各种政策,房屋产权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