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6]23号 1996年3月29日)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于1994年7月作出了《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1995年12月,在上海召开了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解决了房改中遇到的问题。我省于1994年召开了河北省第三次房改工作会议,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制定了《河北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冀政[1995]10号)。目前各市(地)和大部分县(市)深化房改方案已出台,通过沧州、邯郸市深化房改试点,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为贯彻上海全国房改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加快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步伐,尤其是推动全省公房出售进程,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步伐。住房制度改革是解决群众住房问题的重要出路,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问题关系到经济发展和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关系到城市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改善居民消费结构,减轻企业负担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十分关心。全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并把这项改革切实抓紧抓好,到本世纪末,使城镇居民居住条件有较大的改善。
加快公有住房出售,有利于实现住房体制转轨,加速实现住房商品化进程,建立稳定的住宅建设投资融资渠道,大量回收资金,逐步建立住宅建设良性循环的新体制。各级领导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九五”期间,把加快公有住房出售作为房改的重要内容来抓,推进这项改革的深入开展。各省辖市要率先推进公房出售工作,今年上半年全面铺开,年内取得成效。
二、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房改工作机构。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建立健全政府直接领导下的、独立的、具有综合协调能力的房改工作机构,这是深化房改、加快公有住房出售的关键。省政府已调整河北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各市(地)都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地建立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健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形成房改“一条龙”工作体系,保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社会各界代表组成,负责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的制度,决策公积金缴交、管理、使用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地)住房改革办公室是政府所属的独立工作机构,负责本地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凡是挂靠有关部门的都要独立设置,以保证工作正常运行(其人员编制不足部分,可从房管部门调剂解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领导下的专门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对住房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营运,确保住房资金保值增值,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在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的领导下,充分利用房改资金,以解危解困为重点,以住房困难户、中低收入者和无力建房的企事业单位为主要对象,搞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三、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公有住房出售的前提。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住房资金,是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特殊的社会资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拒建和拖建。全省所有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目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都必须在今年5月底以前建立起来。要抓好亏损企业住房公积金缴交工作,单位和个人的缴交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一些,但制度必须建立。各省辖市1996年住房公积金归集率要达到90%以上,各县(市)要达到60%以上。力争到1998年,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到全体职工,使大多数职工通过积累,能够购买一套经济适用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