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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尘肺病防治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30日)废止(原因:已被新法律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河北省尘肺病防治实施办法》已经1996年3月21日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尘肺病防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有关管理、服务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职业卫生等有关标准,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督促实施。

第二章 防尘

  第五条 单位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国家防止粉尘危害的有关规定,采取工艺改革、湿式作业、密闭尘源、合理抽风等防尘措施,推广使用无尘或者低尘的技术、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禁止在没有防尘设施的作业环境中进行敞开式干式粉尘作业。
  第六条 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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