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24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2009)(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4号)
《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已经1996年3月21日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权属管理,健全土地登记制度,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变更、终止,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登记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第五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
第六条 土地登记的程序是:
(一)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五)颁发、换发或者吊销土地证书。
第七条 土地登记的申请人必须是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人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土地使用权是共有的,由共有人分别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