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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聘请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聘请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通知
 (津政发〔1996〕20号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自1982年聘请法律顾问以来,法律顾问在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鉴于法律顾问有的年事已高,有的研究方向发生变化,有的已担任其他社会职务,为适应推进依法行政和实行依法治市的需要,决定对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成员进行调整,聘请下列人员担任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按姓氏笔划为序):
  王树萱  (天津商学院法律政治系国际经济法教授)
  孙毓京  (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国际贸易副教授)
  李鸿举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研究室调研员)
  肖 峋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咨询委员)
  应松年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
  郑成思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研究员)
  高尔森  (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徐 杰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梁津明  (天津师范大学政法系副主任、副教授)
  潘同龙  (南开大学法学系教授)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等日常工作。
  附: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织活动简则

附: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织活动简则

  一、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是市人民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由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担任。
  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由市人民政府聘任,任期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连聘。
  四、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任务是:
  (一)参与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的立法活动,并提供法律咨询;
  (二)对国务院、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和其他领导机关征求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重要文件提出修改建议;
  (三)列席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服务;
  (四)参加市人民政府组织的专题考察和调查研究活动,为市人民政府提供国内外法制信息和资料,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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