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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鼓励外商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优惠待遇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天津市鼓励外商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优惠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1996〕19号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鼓励外商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优惠待遇的规定》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鼓励外商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优惠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本市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加快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公路网中国家级主干线、高速公路、一级汽车专用线、大型独立的桥梁及上述各项的附属设施。
  第三条 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投资建设、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也可以购置已建成的此类项目的经营权,并可依照有关规定投资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各类服务业,实行综合经营。
  第四条 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所需用地,经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国家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使用者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交纳有关税费。
  对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政府部门可委托中方将土地作价入股,参与投资经营。
  第五条 对投资建设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允许申请在沿线兴办配套的加油站、餐饮、仓储、广告业等综合经营项目,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还可申请兴办房地产业和服务业,其所需开发建设用地,经核准,可按相应的基准地价优惠出让。
  第六条 外商投资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符合国家收费规定的路桥项目,由投资方按合理的投资回报期提出收费方案,经市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通行费收费标准可视社会物价变动情况予以调整,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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