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12年2月22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天津市海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立昌
一九九六年一月九日
天津市海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本市海域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海域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科学研究、海岸工程建设等活动及向本市海域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必须遵守本办法。沿海拆船的环境保护管理,依照国务院《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和《
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沿海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采取有利于海域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