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中需用汽油、苯、丙酮等一级易燃液体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采取密闭、隔离、通风、除尘、净化等措施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六十三条 生产中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超过国家标准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因强烈振动危害劳动者健康的,应当采取减震措施。
第六十四条 产生射频辐射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当装设屏蔽、吸收等防护设施。对接触放射线、红外线、紫外线等有害辐射的劳动者,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一章 金属冶炼和轧制
第六十五条 冶炼作业现场应当划定吊运金属液体的路线、人行道和原材料堆放区。
第六十六条 冶炼场地和盛装金属液体的容器必须干燥,炉坑、注池不准积水,地面严禁油污。
第六十七条 熔炉加料作业应当防止爆炸物和潮湿物混入炉内。
第六十八条 冶炼熔炉的水冷却系统必须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第六十九条 钢水包、铁水包、渣斗的起吊耳环必须牢固,有裂纹或者磨损达到规定限度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七十条 冶炼熔炉、烘炉的拆、筑作业,必须确定专人指挥、专人监护,并采取高温作业的防护措施。
第七十一条 金属轧制、拉拔机械必须配备安全联锁装置或者其他安全设施。轧制工艺、导卫装置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定。
第十二章 建筑工程
第七十二条 工程施工前,必须对现场环境和地下设施进行勘察,按照施工程序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实行逐级安全交底制度。多个单位在同一现场协同施工时,由总包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七十三条 脚手架的材料和搭设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承台、重车以及自制定型等特殊脚手架,应当进行设计和试验,组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全规定。
第七十四条 高层建筑和临街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全封闭防护措施。
第七十五条 砌墙高达3.2米的,应当在墙外架设符合安全规定的安全网。高层建筑每四层应当架设一道安全网。
高层建筑采用爬升设备等新工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各类预留口,必须用栏杆、盖板等加以防护。
第七十七条 在石棉瓦屋面作业,必须采取预防踩塌事故的安全措施。
第七十八条 打桩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有专人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