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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土地增值税纳(免)税手续的通告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办理土地增值税纳(免)税手续的通告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法字(1995)7号《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6)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为切实搞好本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免)税手续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行为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到指定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
  二、凡在1994年1月1日前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的,在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签订合同以有偿受让土地合同签订之日为准,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登记、申报手续。
  1、在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期间首次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应于1996年9月30日前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补办免税手续。
  2、在1996年10月1日以后首次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应于取得转让收入后7日内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三、凡在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期间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和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登记、申报手续。
  1.在1994年1月1日至实施细则发布之日期间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经市政府批准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于1996年9月30日前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缓交土地增值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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