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通告
(一九九六年八月三日 1996年2号)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征收管理范围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现就调整本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范围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其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自1996年9月1日起,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负有缴纳营业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不包括既负有缴纳增值税,又负有缴纳营业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其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自1996年9月1日起,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集贸市场税收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凡负有缴纳上述由本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应自1996年9月1日起,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和本市地方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缴的地方税收,履行税法规定应履行的义务。否则,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纳税人应于1996年9月1日前主动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领取纳税申报表、缴款书,并主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等事宜。
五、为便于纳税人主动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随本通告附发北京市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联系电话和地址。
单位名称 电话 地址
东城区地方税务局 64047520 炮局三条6号
西城区地方税务局 66173428 粉子胡同甲7号
崇文区地方税务局 67116651 崇外大街90号
宣武区地方税务局 63522736 南横西街117号
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65958743 农展南里9号
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62536268 海淀西苑操场乙3号
丰台区地方税务局 63843664 丰台东大街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