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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


  2.0.5 每户阳台不论凹阳台还是凸阳台,面积超过6平方米者,其超出部分按1/2计入建筑面积(屋顶平台可视为阳台但不计入建筑面积)。

第三章 使用功能标准



  3.0.1 新建住宅应成套设计;功能分区明确,使用合理。
  3.0.2 每户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厅)能获得有效的日照。
  3.0.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直接采光,卫生间和小于10平方米的厅则可间接采光或人工照明。
  3.0.4 每户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应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厨房和暗卫生间应有机械排风设施。厨房和卫生间内管线应集中布置,并适当隐蔽。厨房应留出足够墙面为安装厨柜排油烟机等设备创造条件。
  3.0.5 新建住宅应采用集中采暖系统,并执行节能设计标准(1996年7月1日开始执行节能第二步指标)。
  3.0.6 分户墙及楼板应满足隔声标准要求,临街住宅的门窗应有隔声措施。
  3.0.7 新建住宅宜采用普通建筑材料修建,户内宜做初装修,以避免重复装修时造成对结构的破坏和材料的浪费。
  3.0.8 厨房最窄宽度:单面布置时,不宜小于1.5米,L型布置时,不宜小于1.8米,双面布置时,不宜小于2.1米,通往卧室和起居室的过道宽度,应方便搬运家具。户门洞口宽度不小于1米,卧室门洞口宽度不小于0.9米,厨房门洞口宽度不小于0.8米,卫生间门宜采用双折推拉门。

第四章 设备和设施标准



  4.0.1 住宅设备和设施的设置在满足居民生活基本要求的同时,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4.0.2 每户住宅可设生活阳台和服务阳台各一个(层顶平台视同阳台),多层住宅的首层不临街、用地又许可时,宜设进深不大于4米的小院。
  4.0.3 厨房设计应根据炊事操作流程,配置成套厨具:洗菜池、案板台(柜)、吊柜(碗柜)和灶台,或预留相应空间。厨房应有安装排油烟机的条件和有安装燃气热水器的合适位置。
  4.0.4 卫生间应设坐便器、洗脸器、洗浴器。暗卫生间必须设置排风道,并留有安装小排风机的位置和相应电源插座。
  4.0.5 每户应设水表,坐便器、洗脸器、洗浴器、洗涤池等用水器具必须有独立的给水龙头,有条件的宜考虑热水管道的敷设。
  4.0.6 每户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并有电源插座和上下水配套设施。可在合适位置设施布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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