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住宅建设应在提倡立面造型多样化的同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住宅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户型、层高及面积标准
2.0.1 新建住宅的面积标准按户型分为如下表:
┌──────────┬───────┬───────────────┐
│ │ 使用面积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 户 型 │ (平方米) ├───────┬───────┤
│ │ │ 多 层 │ 高 层 │
├───┬──────┼───────┼───────┼───────┤
│一类 │ 一室一厅 │ 34-38 │ 45-50 │ 51-56 │
├───┼──────┼───────┼───────┼───────┤
│二类 │ 二室一厅 │ 45-49 │ 60-65 │ 67-72 │
├───┼──────┼───────┼───────┼───────┤
│三类 │ 三室一厅 │ 56-60 │ 75-80 │ 83-88 │
└───┴──────┴───────┴───────┴───────┘
※ 表内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中未包括阳台面积。
※ 表中每户住宅面积标准以标准层作为计算依据;利用坡屋顶空间的跃层户,其面积标准可有所提高。
※ 高层、多层住宅使用面积相同,高层住宅每户建筑面积增加6-8平方米作为公共交通面积,即:一室户增加6平方米,二室户增加7平方米,三室户增加8平方米。
2.0.2 多层、高层住宅层高均为2.7米。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米,其余部分最低处净高不宜低于1.5米。
2.0.3 每户住宅应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储藏空间(可合并在卧室、起居室内)和阳台。
2.0.4 每户住宅使用空间的净面积不得低于下列规定:
单位:平方米
┌───────┬───┬────┬────┬───┬───┬────┐
│ 户 型 │起居厅│双人卧室│单人卧室│厨 房│卫生间│储藏空间│
├──┬────┼───┼────┼────┼───┼───┼────┤
│一类│一室一厅│≮12 │ ≮10 │ │≮5 │≮3.5 │ ≮1.5 │
├──┼────┼───┼────┼────┼───┼───┼────┤
│二类│二室一厅│≮14 │ ≮10 │ ≮8 │≮5 │≮3.5 │ ≮2 │
├──┼────┼───┼────┼────┼───┼───┼────┤
│三类│三室一厅│≮16 │ ≮10 │ ≮8 │≮5 │≮3.5 │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