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
印发《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的通知
((96)首规办秘字第23号)
市区、县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市属各单位,中央在京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从颁布之日起实行。《关于“七五”-“八五”期间北京市住宅设计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你们认真贯彻、推动、并监督各规划设计单位、施工部门遵照执行。
附:1.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
2.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编制说明(略)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1: 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1.0.1 以建设部颁发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为依据,结合北京市近年来住宅建设的实践和经验,为提高“九五”规划期间住宅建设的水平,在执行“关于‘七五’-‘八五’期间北京市住宅设计标准的规定”的基础上,经重新调整,制定本建设标准。
1.0.2 本建设标准是北京市“九五”期间住宅建设的统一标准,对全市住宅建设的宏观调控具有法规性。国家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各开发公司应严格执行本标准进行住宅建设。
1.0.3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下列新建的住宅工程:
(1)由国家投资或由企事业单位筹资开发建设的普通住宅①。
(2)由开发公司开发并售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普通住宅。
(3)为实施安居工程开发建设的普通住宅。
(4)用于安置拆迁户而建设的普通住宅。
注①普通住宅:指大量建造的一室一厅、二室一厅、三室一厅户型的一般职工住宅,不包括高标准商品住宅和四室以上户型的住宅。
1.0.4 北京市住宅建设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住宅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法律与法规,贯彻与住宅建设相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执行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2)住宅建设应符合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应遵守北京市城市规划法。
(3)住宅建设应广泛采用成熟的先进技术、材料和设备。在积极推行标准化的同时,应充分考虑住户的多种居住要求,做到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住宅设计应在总结以往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力求在平面、立面和空间处理方面有所创新,做到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舒适。
(4)要树立“住宅全寿命费用”的经济观念,不应单纯为降低造价而降低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