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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贯彻中央五部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

  (三)重视解决群众关心的治安热点问题,下力量治理治安混乱地区、单位,使危害大的治安重点、难点问题得到解决,刑事案件减少,治安面貌明显改观,群众安全感明显增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跨入同级先进行列的;
  (四)积极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改革创新,研究新思路,采取新措施,总结出新经验,被全市、全国推广,对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考核,没有达到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依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在这些地区,单位的治安面貌改变前,取消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责任人已构成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的,由进行考核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向纪检、监察部门或对其有任免管理权的上级机关提出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对下一级党委、政府和同一党委、政府各部门严重失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提请党委、政府或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依据有关规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进行考核,确定他们晋职晋级和资格时,须征求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意见,认真考核责任人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

第三章 办理奖惩的程序

  第十六条 给予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程序:
  (一)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依据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提出的评先受奖、晋级晋职建议,应送责任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审批权的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
  (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本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考核,决定是否给予评先受奖、晋职晋级。
  第十七条 取消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的程序:
  (一)行使否决权的社会治安治理的领导机构,在否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的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与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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