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本市各级党政部门、团体、单位和组织,要在落实本系统所属单位社会治安综合领导责任制的同时,积极支持配合地方各级政府,督促所属单位按照驻在地区的统一要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书。
第七条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负责,按照下管一级的方法协调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由责任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或上一级相应的机构和部门按职责进行检查、督促、考核。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领导机关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纳入干部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在研究决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晋职晋级和奖惩等问题时,要把干部本人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能力和实绩作为一个重要条件。
第十条 各地区、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年度工作计划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向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备案和报告。
第十一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对辖区内或隶属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依据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任务有关规定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工作考察。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成绩显著,符合上列条件之一的,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嘉奖、立功、或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或晋升职务工资级别的建议:
(一)坚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列入本地区或部门、单位的整体工作部署和议事日程,切实负起了“保一方平安”的领导责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各项措施,组织推动本地区或部门、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显著,本人被评为全国、市、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的;
(二)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在打击犯罪、治安防范、纠纷调解、法制宣传、治安管理、安置帮教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制度建设等项工作中成绩突出,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社会治安秩序稳定,被评为全国、市、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