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贯彻中央五部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四日 北京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首都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和《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要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正职领导干部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领导责任制的基本目标是:
(一)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安定,及时发现和阻止境内外敌对分子的各种阴谋破坏活动;
(二)及时化解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种矛盾,迅速妥善处理非法游行、聚众闹事,群体上访等突发事件,把矛盾解决在内部,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加强安全防范,预防和减少各类违法犯罪,努力实现治安案件总数稳中有降;
(四)加强群防群治,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群众治安保卫组织;
(五)加强法制宣传和各种治安、安全防范教育,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安全防范意识和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
(六)切实完成本部门、单位、团体、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一方平安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之一,每年都要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形势任务,向所辖地区下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管理目标,并逐步签订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