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6)[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3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6年 第9号)


  现发布《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6年6月18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实施,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符合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规定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
  第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核定的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任务。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符合设计任务书和合同规定,保证使用功能。勘察文件内容应当评价准确,数据可靠;设计文件深度应当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施工图要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文件中提出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产品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