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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子出版物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6年第8号)


  现发布《北京市电子出版物经营管理暂行规定》,自1996年7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

          北京市电子出版物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实施《北京市图书报刊音像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完全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阅读使用,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
  电子出版物主要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图文光盘(CD-G)、照片光盘(PHOTO-CD)和集成电路卡(IC CARD)等。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出版物的批发、零售、出租(以下统称经营)和展览展销活动,必须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四条 市新闻出版局是本市电子出版物经营管理的主管机关;区、县文化文物局负责本辖区内电子出版物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
  广播电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海关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对电子出版物经营业务进行管理。
  邮政、铁路、民航、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协助市新闻出版局和区、县文化文物局做好电子出版物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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