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发布日期:2001年5月18日 实施日期:2001年5月18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20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20日)废止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3号)
《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6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5月30日
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6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和承包,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是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要市建筑市场中的勘察、设计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计划、劳动、规划、物价、环保、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市建筑市场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的法规进行公开、公平的竞争。
第五条 本市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