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法制
宣传领导小组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
第三个五年规划(1996-2000)》的通知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市法制宣传领导小组《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1996-2000)》,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6年7月1日
北京市法制宣传领导小组关于在公民中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1996-2000)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
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1996]9号)的要求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本市十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际,特制定北京市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根本指针,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遵循中央关于北京工作的有关指示,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要求,广泛开展以
宪法为核心,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各级法制宣传教育主管机关和专业法执法主管部门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全市公民的宪法观念和法律意识,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在更广泛的基础上实现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的结合、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的结合。深入开展依法治市,力争使首都的民主法制建设走在全国的前列,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做贡献。
二、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