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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第四十五条 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保税区内的外资银行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
  第四十六条 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保税区企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证券管理的法律、法规,在国内外发行股票、债券。
  第四十七条 保税区内企业之间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具体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出入监管

  第四十八条 境外的货物可以自由进出保税区,国家有规定禁止进口的除外。货物进出保税区须向海关申报。
  从保税区进出境内非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应当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九条 货物由保税区运入境内非保税区视同进口,由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视同出口。
  第五十条 从境外进出保税区的人员应当依法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从境内进出保税区的人员和运输工具的通行证件由管理局负责核发。
  第五十二条 从境内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和其他车辆,凭管理局核发或认可的证件或标志通行。
  第五十三条 从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供保税区行政机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使用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建筑材料及办公用品等,由海关登记放行。
  第五十四条 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凭有效护照或证件,可以从连接保税区和香港的专用通道进出保税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出入保税区的人员、货物、运输工具违反国家有关海关、边防检查、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法律、法规的,分别由海关、边防检查、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五十六条 保税区企业及其员工违反有关工商、税务、金融、外汇、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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