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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6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20日)修改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6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1996年5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福田保税区外向型经济发展,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福田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
  保税区位于深圳经济特区内的福田区,东起皇岗口岸,西止新洲河东岸,南沿深圳河北岸,北至福强路,实行全封闭管理。
  保税区生活区(以下简称生活区)的范围由市政府划定。
  第三条 保税区主要发展国际贸易、仓储业、高科技和技术先进工业,相应发展金融、商贸服务、交通运输、通讯、信息等第三产业。
  保税区可以依法设立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保税区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条 保税区内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保税区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市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管理保税区的各项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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