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本市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1996年6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本市自1986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以来,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得到了提高,全市依法治理工作得到了发展,对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贯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进一步增强全市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各级干部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适应率先在本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把上海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中心之一的现代化大都市的需要,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实现,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从1996年到2000年,在全市公民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本市继续开展的法制宣传教育,应当以
宪法、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同时,要结合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对象,有重点地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本市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律宣传教育,努力学习
宪法和公民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权利义务观念,做到知法、守法,依法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习
宪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加强法制观念,模范遵守
宪法和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在学法、用法和守法中发挥表率作用。
各级各类干部学校应当开设法制课,并将法制教育作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程。各部门应当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能否严格依法办事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