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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
 施行《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公告


  《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6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6月3日

           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育龄公民:
  (一)户籍不在本省,拟在本省居住一个月以上的;
  (二)户籍在本省,拟在本省其他城市或乡(镇)居住一个月以上的;
  (三)户籍在本省,居住地不在本省的。
  第三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集中的县(市、区)、乡(镇)应配有专人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交通、建设、乡镇企业管理、卫生、民政等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应有利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并负责对本系统所辖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各群众团体应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审检婚育节育证明;
  (三)建立计划生育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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