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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农副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以及化肥、农药、农膜、包装物料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海关凭企业经批准的合同验放。对外商投资企业用于生产出口创汇农副产品而进口的生产材料,海关给予保税进口。外商投资举办的良种、良畜(禽)试验推广项目,其引进的优良种子、种畜(禽)等,经批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二、对大型贸工农技相结合的农业企业集团,报市政府批准认定后,有关部门帮助争取赋予进出口经营权和发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经营权,银行在信贷方面予以倾斜。要积极创造条件赋予更多的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和生产加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简化农业出口企业、乡镇创汇企业有关人员出国审批手续,确因经营业务需要,经审批,有关人员可办理多次往返港澳护照。对经营农副产品出口的企业,在出口退税和资金贷款方面予以优先安排;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予以优先保证。
  十三、对国有农业出口加工企业、乡镇创汇企业、农业三资企业所需的技改资金,列入市技改资金贷款规模给予切块倾斜支持,对国家、省安排我市的创汇农业项目,农业引进项目和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市、县、区应及时筹足配套资金。鼓励乡镇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改造传统工业。对出口农产品年创汇超过500万美元的企业,经财政部门批准,其缴纳的地方特产税5年内可减半予以返还企业,专项用于增加农副产品出口。
  十四、赋予外商投资农业企业和来榕投资农业的台港澳客商“市民待遇”。在福州地区内所有收费与内资企业和市民享受同等标准。各级农技部门对外资农业项目在技术指导、培训、咨询、信息提供、种苗联系等方面予以优惠优质服务。
  十五、积极鼓励榕台农业经贸、科技人士、民间团体的合作交流。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出入境手续,对口部门在接待上予以特殊照顾。实行招商代理制,鼓励台胞或台湾企业,境内外中介组织机构代理我市在台农业招商业务。创造条件组织农业项目上岛直接举办招商活动。
  十六、设立创汇农业开发基金,由财政每年拨出专款,农业金融、合作基金组织各分担部分,用以资助高风险、有前途的创汇农业开发项目,包括新品种引进开发、市场开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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