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付足征拨用地所发生的费用后,可免缴50%的土地出让金;如以项目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免缴土地使用费30年(含建设期),允许总面积的20%用于兴办工业项目。如属承包经营,10年内免缴承包金。
五、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浅海滩涂,开发使用期限为50年,在使用期限内自主经营,并从取得开发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免缴滩涂资源费,经财政部门批准,其农业特产税,从投产年度起,前两年免征,后3年减半征收。
六、外商投资农村水利水电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适用省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电力项目的有关政策,并放宽投资比例限制。对外商投资农业减灾防灾“五大防御体系”工程建设,可实行优惠出让一定期限的土地、水域、浅海滩涂使用权等综合补偿办法,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原则,投资者可从当地政府收取的养护费中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以加速回收投资。
七、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农业开发项目,经批准可降低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银行优先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并享受比其他行业更优惠的配套第三产业占地比例。允许适当扩大与项目相关的经营范围,可兼营商业销售专营其产品。
八、外商投资开发现代农业项目,具备一定规模、科技含量较高以及在贫困地区投资的项目,经财税部门批准,其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征,外商投资开发现代农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养殖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外商投资开发现代农业项目,经地市财税部门批准,其农业特产税可给予适当的减免优惠。
九、外商独资农业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自行确定,合资和合作企业,经营期由各方协商确定。外商投资开发现代农业项目,生产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除国家明令禁止内销的产品之外,凡外汇能自求平衡的,其内销比例不受限制。
十、外商投资兴办的能够引进或培育优良品种,能提供保鲜、贮藏等高新技术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的饲料生产企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经省科委认定,可比照实行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